商标转让补正公正问题
来源:未知作者:admin日期:2018-10-21
- 你好!我司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做出的关于商标12139262和12142034商标的转让,下来补正说是因为商标注册的时候的提供的资料跟现在的不一致要求做出补正,补正内容是去公证处公证,但是公证处说因为是香港的公司,无法在内地做公证。去香港做公证一个需要五六千元,如果几十个商标做下来需要十多万,无奈只能放弃,你们又发函询问我说为什么不做公证,商标现在已经在做了商标主体的变更,如果再做商标的转让还需要公证吗?现在商标转让不是已经不需要公证了吗?为什么还需要公证?商标主体在公司名下,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我本人,我把自己在公司名下的商标转让到个人名下,我想问一下,还需要做什么公证?
经查,上述商标由于转让人的章戳与其以前办理商标事宜时在我局留存的章戳明显不符,请提交转、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协议或转、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复印件或转让人同意转让的声明或对章戳不一致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交相关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以表示此次转让是转让人的真实意愿。 由于未及时补正,上述转让不予核准。如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六十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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